债权人是否可仅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

 

案件回放:201011月,王某向孙某借款28万元,并立具借条,借条由孙某代写,其内容是“今借孙某贰拾捌万元,三个月内还清。”借款人处王某签字并按手印,担保人处由张某签字并按手印。三个月之后还款期限届满,王某未偿还借款。为此,孙某疑惑,能否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或单独起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评析: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徐振赣律师认为,孙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应正确识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解决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的关键,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依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反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其次,应考虑到保证期间是该案得到正确裁判的关键。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在这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权利当然消失,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该案合同已经约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这6个月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6个月之后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不产生保证债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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