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2012年正月初一,李某燃放鞭炮将张某炸伤,眼部流血,张某被送到医院检查,伤情诊断为视力下降,需作恢复性治疗。经协商,李某支付了1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约定赔偿张某医药费等损失1万元。现李某不及时履行,张某实际偿付医疗费等损失近2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2万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协商双方就医疗费等的支付达成了协议,即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对原告超过协议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现实中,人身损害发生后,当事各方达成赔偿协议,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对此,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认定有效者有之,认定无效者有之。就本案而言,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王闯律师认为,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是正确的,其理由是:
其一,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只要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便应认定为有效法律行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依协议履行赔偿义务,赔偿权利人也应当依协议要求赔偿。从民事行为处分权角度讲,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人身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构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双方也均不得随意反悔。
其二、民事法律行为应诚实守信,人身损害一旦发生,便产生了侵权之债,该债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但当双方对该债务进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性协议时,该债务便转化为合同之债,只要双方在达成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以及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如果允许赔偿义务人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随意反悔,不利于受害者权利的保护,如果赔偿权利人随意反悔,会造成赔偿义务人诉累。                                   (乔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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