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学校受到伤害怎么办?

子女在学校上学期间受到伤害,是每位家长都不愿意看到的。事前预防固然重要,但难免有意外发生,对于损害发生后,我们应当如处理呢?

周乐律师告诉大家当事故发生后怎么做。

一、要克制自己,冷静对待。毕竟大多数的校园伤害是因过失发生的,更不是学校老师愿意看到的。家长情绪化,只能图一时之快,并不能解决问题。

二、在处理之前,咨询律师时,实事求是介绍情况,弄清法律规定,冷静听取律师建议。

三、在和学校协商、调解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绝大多数学校是愿意通过协商调解、低调处理这些事故。

四、即使上了法庭,最好把握时机调解结案。

五、周乐律师法律分析:

(一)校外人员导致学生的人身损害,则校外人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含义在于:当实际侵权人无力全部损失或者只能赔偿部分损失时,教育机构在不能赔偿的份额内代为赔偿,并获得追偿的权利。

    (二)学生间侵权。

     1. 如果受害人实际年龄不满8周岁,推定学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如果受害人实际年龄在8周岁以上(包括本数),则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责任这是为了

     3. 侵权责任的实际承担人,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当在其才成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校管理责任的认定依据: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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