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三)工伤认定的程序要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在工伤认定之前,需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定是否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属于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2、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 《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 (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5)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6)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的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 《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2)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4)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5)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6)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7)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8)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9)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10)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11)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作者:周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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