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微评析】一房数卖 先登记者得
【案例】
2016年3月份,被告吴某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位于清河区某小区内的楼房一套出售给原告刘某。在刘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义务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吴某遂将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尚未办理过户登记。2016年6月份,吴某在刘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赵某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本已经卖给刘某的房屋再次出卖,吴某在收取了赵某15万元购房定金后便不知所踪。此时,合同如何履行,涉案房屋到底归谁所有呢?
【评析】
李想律师认为: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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