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微评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案例】 2016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5万元,约定2016年10月3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表示其无力偿还,乙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甲将财产转让给丙的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对债权人乙造成损害,遂作出撤销其转让行为。

【评析】李想律师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系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向第三人不合理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此时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该撤销权的行使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实践中对其审查较为严格,需要注意的是如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则不论受让人是否知道,此时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但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时,则需要同时满足第三人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否则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法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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