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可否拒绝交纳物业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取物业费。但需要注意的是:

1)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重复收费,违规收费的,业主有权要求其返还已收取费用;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进行抗辩;

3)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服务质量没有达到约定标准,不能让业主满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构成违约,根据其违约程度,如为一般违约,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未解除,业主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用,同时有权主张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如为根本违约,此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当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李想律师提醒各位业主:

如果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减少服务费。业主支付的服务费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的对价,服务的质量和服务费的水平应该一致,服务不到位,业主当然可以要求减少服务费。

2)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涉。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也是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其有权利也有义务为了业主的利益与物业公司交涉。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11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的,可以解聘并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该事项的决定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另外,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需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才会组织召开。

作者:李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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