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归属?

 

案情:张某与李某自由恋爱,20103月登记结婚,收入较少,租住房屋,张某父母心疼女儿,出资为购置了一套80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然而,李某婚后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张某想与其离婚诉讼,李某也同意,但主张婚后张某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李某的主张是否有道理呢?

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薛美林律师认为,此案具有普遍性,如何处理也有一定争议,值得讨论研究,关键在于如何精准的解读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薛律师认为,首先应对出资进行区分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即婚后夫妻购房父母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则该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在分割房产时可以考虑父母所赠出资对房屋取得所作出的贡献,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以适当多分。因此,如果本案中张某的父母仅是支付了部分款项,那么离婚时,李某可以主张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予以分割。如果支付了房屋的全款,则李某无权主张。这样处理,也符合张某父母购房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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